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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七里河区民乐路66号161亩土地使用权转让公告

来源:房天下 2019-04-15 10:23:40

[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位于兰州市七里河区民乐路66号的161亩土地使用权按现状面向社会公开转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位于兰州市七里河区民乐路66号的161亩土地使用权按现状面向社会公开转让,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标的基本情况

本次转让标的为兰州兰电电机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兰州市七里河区民乐路66号的六宗土地使用权。转让标的地处兰州兰电电机有限公司老厂区,位于兰州西客站南广场核心区,周边环绕西站什字商圈、西客站商圈以及小西湖商圈,生活配套设施齐全,医疗教育资源丰富,交通十分便利。其中1#和2#两宗相邻地块位于公司老厂区的西北方向,与“中央首府”项目相接;5#、6#、7#和8#四宗相邻地块位于公司老厂区的东侧,整体呈规则长方形,东侧正在开发建设的“中海·铂悦府”项目,北面与“兰石·豪布斯卡”项目遥相呼应。

转让标的位于七里河区T299#规划路以南、B198-1#规划路以西、S265#规划路以北、T112#规划路以东,总面积为107312㎡(约161亩),权利性质为出让,出让起始日期为2015年12月23日。其他商服用地使用年限为40年;城镇住宅用地使用年限为70年。依据兰规[2015]203号函及《不动产权证》记载,转让标的所含六宗地块的规划条件及具体情况详见下表:

地块

地块不动产权证号宗地面积(㎡)土地用途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
序号
1#甘(2016)兰州市不动产权第0021753号2444.3其他商服≤3.5≤40%≥25%
2#甘(2016)兰州市不动产权第0021732号12403.3城镇住宅/其他商服≤4.0≤40%≥25%
5#甘(2016)兰州市不动产权第0021746号21954.9城镇住宅/其他商服≤4.0≤40%≥25%
6#甘(2016)兰州市不动产权第0021760号13661.4城镇住宅≤3.5≤20%≥35%
7#甘(2016)兰州市不动产权第0021727号21749.8城镇住宅≤3.5≤20%≥35%
8#甘(2016)兰州市不动产权第0021701号35098.3城镇住宅≤3.0≤23%≥35%

以上六宗土地使用权整体转让。

整体转让挂牌价:129800万元,交易保证金:40000万元。

二、受让资格

1.法律法规允许的法人、自然人及其他组织均可报名。

2.有良好的商业信誉、财务状况及相应的支付能力。

三、转让方式

在公告期内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按挂牌价与意向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

四、受让须知

1.公告期:2019年4月1日— 4月28日17时。

2.有受让意向者须于公告期内到我所办理受让申请登记手续。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在公告期内,将交易保证金交纳到指定账户(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获得参与交易资格。未受让者的交易保证金在交易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原渠道退还。

3.意向受让方须自行实地踏勘并充分了解标的现状及相关情况,到转让方及政府有关部门咨询并查阅相关资料。意向受让方报名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表明其已完全了解并认可标的现状及相关情况,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包含但不限于已知或未知),自行承担一切责任和风险。

4.成交后,受让方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或标的存在瑕疵等任何理由,拒签《产权交易合同》、退还转让标的或拒付交易价款。否则,视为违约,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5.成交后,交易价款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国有资产交易的相关规定采取分期付款方式在半年内付清,但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成交总价款的50%,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付清;二期付款不得低于成交总价款的30%,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付清;剩余价款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六个月内付清。

6.受让成功后,交易双方按有关规定共同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应缴纳的各项税、费由交易双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各自承担。

7.因政策调整、规划变动及其他非转让方因素引起的各类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宗地面积勘测误差)均由受让方承担,且不改变成交结果和成交价格。

8.具体情况详见《受让须知》《受让申请与承诺书》《产权交易合同(待签)》等相关文件。

五、特别提示

1.若受让方选择分期付款的,则转让方按付款比例分批次、分地块向受让方移交对应价值的标的,具体移交方式详见《产权交易合同(待签)》。

2.受让方向我所交纳交易价款且达到交易双方签订的《产权交易合同》中有关价款划转条件时,由我所按《产权交易合同》约定的比例向转让方划转交易价款。

3.本次转让标的的部分地块上有构(建)筑物(主要为厂房及办公楼等)及其附属设施,须由受让方自行拆除,并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及责任,享受相关,但不涉及拆迁安置及补偿。

4.本公告事项如有变化,届时将发布变更公告。

六、联系方式

地址:兰州市城关区张掖路87号中广大厦8楼  

电话:苟先生  13919952445  王女士  13893676734  

敬先生  13893452348

网址: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网站http://ggzyjy.gansu.gov.cn

甘肃省产权交易所 www.gscq.com.cn

甘肃省产权交易所

2019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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