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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日,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了关于调整2019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通知。
近日,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了关于调整2019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通知。
一、缴存基数
(一)在各缴存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缴存基数调整为职工本人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资,且不得超过2018年度兰州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7131.25 元/月)的3倍,即: 21393. 75元;不得低于各区县工资标准,即:兰州新区以及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安宁区、红古区为1620元,永登县、榆中县、皋兰县为1570元。
(二)自由职业者缴存户的缴存基数为其上一年度月平均收入,且不得超过2018年度兰州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 21393.75元,不低于2018年度我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即7131.25元。
二、缴存比例
(一)在各缴存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基本缴存比例仍为单位12%,个人9%。新开户单位的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超过12%,不得低于5%;已开户缴存单位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按中心规定申请阶段性适当降低缴存比例,但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
(二)自由职业者缴存户的缴存比例仍为10%-21%之间,由缴存者选择申请,中心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本通知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请铁路分中心、各管理部及时通知缴存单位办理调整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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